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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BAM核查与认可"操作说明书"发布:解读欧委会核查指南与Registry接入文件
2026-09-07

一、背景:CBAM正式期,数据经得起查成为硬指标

2026年是CBAM(碳边境调节机制)正式实施的第一年。与过渡期"只申报、不缴费"不同,正式期下,非欧盟设施运营商所申报的产品隐含碳排放数据,将作为进口商需购证量的依据,且欧盟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市场更多地采用实际值——而实际值能否被采信,取决于是否经过一家获得欧盟成员国认可的独立核查机构(Verifier)出具核查报告。

换句话说,CBAM能否平稳落地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"谁来核查、怎么核查、核查资质由谁把关"这套配套体系能否及时搭建起来。围绕这个问题,欧盟委员会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司(DG TAXUD)在2026年8月连续发布了两批文件:

8月24日:《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》(Guidance on CBAM Ver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for Verifiers and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),这是一份百余页的操作性指南,系统解释核查机构应遵循的核查程序、能力要求、独立性要求,以及各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(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, NABs)开展认可与持续监督的规则;

8月28日:CBAM核查机构接入CBAM Registry(注册系统)的操作安排,包括《CBAM Registry——已获认可核查机构的访问与注册申请操作指南》(CBAM Registry - Guidance on access and registration request procedures for Accredited Verifiers)以及配套的《技术用户访问快速指南》(Quick guide for accredited verifiers on how to request technical user access),明确从2026年9月1日起,已取得CBAM认可的核查机构可以正式申请系统接入。

这两份文件前后衔接、互为支撑:前者系统解释核查与认可要求及其实施方式,后者明确核查机构进入Registry的操作程序。对于在中国及其他非欧盟国家从事水泥、钢铁、铝、化肥、氢、电力等CBAM覆盖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,以及正在筹备申请CBAM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核查/认证机构而言,这两份文件都值得研读。

二、《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》讲了什么

1. 指南的定位与适用对象

指南开宗明义,是用清晰、非立法性的语言解释CBAM条例(Regulation (EU) 2023/956)项下的核查与认可要求,主要面向两类主体:

拟为CBAM覆盖产品域外设施运营商的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的第三方核查机构;

负责对这些核查机构实施认可及后续监督的各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(NAB)。

该指南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不改变CBAM条例及其授权法案(尤其是关于核查与认可的授权条例)已经确立的规则,旨在帮助各方理解规则应如何在实践中落地执行。

2. 核查的核心标准:"合理保证"而非"有限保证"

指南明确,CBAM排放报告的核查须达到"合理保证水平"(reasonable level of assurance)。区别于门槛较低的"有限保证",这是审计/鉴证语境下要求较高的一档。核查机构需要:

对监测方法、数据流转路径、内部控制及支持性证据进行深入检查;

评估排放数据的完整性、一致性、可比性、准确性、方法学完整性、透明度以及持续改进等原则是否得到满足;

保持职业怀疑态度,主动质疑设施运营商提供的假设与数据口径,而非被动接受申报材料。

这意味着核查机构要具备实质性的专业判断能力,包括对监测计划、排放源识别、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选取合理性的独立评估。

3. 重要性阈值(5%)不是免检额度

指南对具体产品的总比隐含排放(total 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)和总比免费配额调整值(total specific embedded free allocation)设定了5%的定量重要性阈值,按每个CN商品编码对应的CBAM产品分别计算。

但指南特别强调:这一比例是给核查机构判断错报是否“重大”的量化基准,不是可以容忍的误差上限。任何被发现的错报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,原则上都应在核查报告定稿前得到纠正;即便某项偏差在数值上低于5%阈值,如果基于其规模、性质或具体情形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(如申报人、主管机关)的判断,仍可能被认定为"重大"。

4. 独立性与治理:轮换制度

为降低自我复核风险、熟悉性风险等对核查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,指南引入了类似EU ETS核查体系的治理安排:

主任审核员(CBAM lead auditor)轮换:同一名主任审核员对同一设施连续开展核查不得超过5年;

冷却期:轮换后须经过3年冷却期,方可重新承接该设施的核查任务;

核查机构须建立并维护独立性、公正性的内部制度与文件记录,能够识别并管理潜在利益冲突(如与被核查方存在咨询、财务或人事关联)。

这套安排的逻辑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(EU ETS)下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要求一脉相承,目的在于保证核查意见的客观性经得起长期检验。

5. 认可要求:NAB如何考核核查机构

指南同时面向国家认可机构,厘清了认可与持续监督的关键环节:

能力评估:NAB须评估申请机构在CBAM相关行业(如钢铁、水泥、化肥等)的技术能力、审核员资质与经验;

办公室审核与见证审核:既要审查核查机构的内部文件与管理体系,也要通过"见证审核"(witness audit)实地观察其审核员在真实项目现场的执行情况;

认可有效期:最长为5年;

年度监督:认可有效期内,NAB需对已获认可的核查机构开展年度监督评审,以及到期前的再认可评估;

单一入口原则:对于希望进入欧盟市场的第三国核查机构,指南明确其应选择一家实际提供第三国CBAM认可服务的EU NAB提出申请,不应同时向多个NAB提交申请。这一安排避免重复申请和重复认可程序。

6. 与EU ETS现有核查机构的衔接

对于已经在EU ETS体系下取得认可的核查机构,指南也说明了NAB在评估中可以考虑其已有EU ETS认可情况,将其现有认可作为扩展认可范围(extension of scope)的基础,申请将认可范围扩展至相应CBAM活动组。这对已经具备排放核查经验的机构而言是一个积极信号。

三、8月28日:欧委会发布核查机构Registry接入与注册操作安排

如果说8月24日的指南解决的是资质问题,那么8月28日发布的操作安排解决的就是落地执行的问题。

1. 关键时间节点

根据欧委会披露的信息:

自2026年9月1日起,已经在成员国NAB处获得CBAM认可的核查机构,需要正式申请在CBAM Registry注册;

核查机构须在获得CBAM认可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注册申请,但注册时点不得早于9月1日;

自2027年1月起,核查机构将能够在CBAM Registry中正式出具核查报告,届时进口商即可使用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完成CBAM申报。

2. 注册路径:通过O3CI门户完成

核查机构与非欧盟设施运营商共用同一入口,O3CI门户(Operators of Third-Country Installations,即"第三国设施运营商"模块):运营商负责上传设施及排放数据,核查机构则负责独立复核这些数据及支持性证据,并出具核查报告。核查机构完成注册,大致需要以下步骤:

第一步:创建EU Login账户

欧委会强烈建议使用企业邮箱注册EU Login账户,设置双重身份验证(2FA,可通过EU Login App、二维码或FIDO2密钥完成),且要求每位用户单独注册。

第二步:在O3CI门户提交访问申请

登录后填写申请表,内容包括:

认可所在国及认可编号;

公司基本信息与注册编号等身份识别信息;

公司邮箱及官网;

用户角色("认可实体—管理员用户"或"认可实体—普通用户");

上传一份整合文件(建议提供英文版或附英文courtesy translation),须包含认可证书、公司注册文件、授权代表证明(如授权委托书)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。

第三步:向认可所在国的国家主管机关(NCA)提交注册申请

在O3CI门户内完成"注册核查机构"申请表的填写后,须将申请正式提交至其获得认可的成员国所对应的国家主管机关(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, NCA),由NCA核实其认可状态有效后,方可开通系统访问权限。

四、欧委会动作时间线回顾

将这两份8月文件放回过去两个月的政策节奏中,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欧委会的部署逻辑:

6月30日,欧委会上线专门的"CBAM排放核查"页面,整合核查规则与认可框架相关信息;

7月16日,举办"成为CBAM核查机构"网络研讨会,面向拟申请认可的机构(包括现有EU ETS核查机构)讲解认可要求与核查实施方式;

8月14日,发布CBAM正式期系列指南共十份(4份通用指南+6份分行业指南,覆盖水泥、氢、化肥、钢铁、铝、电力六大行业),但当时"核查与认可"这份专项指南尚未随之发布;

8月24日,专项的《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》正式发布,补齐了这块此前一直空缺的内容;

8月28日,配套的Registry接入操作安排同步就位。

从2025年核查与认可配套法规落地,到2026年核查页面、培训、专项指南和Registry接入文件陆续上线,欧委会正在将既有法律框架进一步转化为可执行的核查、认可和系统操作流程,力求在2027年1月核查报告正式启用之前,给市场留出相对充分的准备期。

五、对相关方意味着什么

对拟申请CBAM认可的第三方核查/认证机构而言,应对照指南中的能力要求、独立性与轮换制度,提前梳理内部审核员资质、行业覆盖范围与利益冲突管理机制;同时关注"单一NAB认可"的便利安排,合理选择认可申请的成员国;并提前规划EU Login账户与O3CI门户接入的技术准备,以便认可一旦落地即可迅速完成注册。

对授权CBAM申报人(通常由进口商或符合条件的间接海关代表取得该身份)而言,应当认识到,2027年1月是一个关键节点——认可核查机构将能够在CBAM Registry中出具首批核查报告,授权CBAM申报人由此可以在2026年度CBAM申报中使用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。提前与上游供应链中的设施运营商沟通,督促其通过O3CI模块与已获认可的核查机构对接,将有助于在实际排放数据可用后尽早完成核查,避免在申报截止前扎堆处理。

对非欧盟设施运营商(包括中国出口企业上游的生产设施)而言,则需要提前梳理和固化排放监测数据、方法学文档及内部控制记录的完整性。核查机构在开展"合理保证"级别的核查时,将检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、数据流与控制活动、排放计算及支持性证据,并结合风险分析开展数据测试和现场访问。

六、结语

8月核查相关新文件发布后,CBAM核查与认可已经从法规层面的制度要求进一步进入实际执行阶段。对核查机构而言,获得NAB认可只是进入CBAM核查市场的第一步,后续还需要完成Registry注册,并按照统一的核查程序、能力和独立性要求开展业务;对计划使用实际值的非欧盟设施运营商而言,随着首批核查项目启动,CBAM正式期的准备重点从能不能算出排放数据,进一步转向这套数据能不能被独立核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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